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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添附”不能維護女性利益
第十條規定: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析:裝修“添附”不能維護女性利益
劉克希認為,如果我國男女結婚買房,男方買房的情形和女方買房的情形各占約50%左右,那第十條的規定還算公平。但是,事實并非如此,我國民俗通常是“男方購房,女方購置嫁妝或裝修婚房”。房價增值非常明顯;嫁妝則只會大大貶值。所以女性擔心,萬一離婚,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受到保護嗎?
對此,曾有法學專家做過解釋,認為根據民法的“添附”理論,房屋的總體增值當然包括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當然會一并確定裝修款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在整個房屋價值中所占的比例,給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應的補償。這種情況下,不會損害女方的權益。
劉克希并不認同這種解釋。他給出的理由是,關于添附的唯一規定是最高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其內容是: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很明顯,裝修是能夠拆除的房屋附屬物,而且裝修以自然間為單位評估,裝修款絕對不會計入購房款。”劉克希說,這種情況下,離婚后獲得房子的還是男方,女方只能獲得極為有限的裝修殘值的補償。所以,“添附理論”不能維護女方的利益。
對策:
女方裝修前提是計入購房款并加名
那么,如何保障女性的權益是最切實際的呢?劉克希建議女方千萬不能負責裝修,以及置辦嫁妝包括買車、買家電、家具、床上用品,辦婚宴等,除非將這些所有費用都計入購房款并且在房屋產權證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此外,劉克希還建議:共同買房,聯名登記;或者加名登記。
雙方父母共同買房,女方要留證據
第七條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析:
與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完全相反
劉克希說,2003年12月26日頒布的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解釋(三)的規定改變了父母婚后贈與子女房產時,沒有特別說明歸哪一方的情況下,一律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通常做法。”
在講座上,劉克希也坦言他的困惑,“我在想,這幾年我國到底發生了怎樣的變化,會作出了相反的規定?難道前一個解釋錯了?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夫妻共有財產為一般的原則所做的解釋,有錯嗎?”
對策:
雙方父母共同買房,女方要留證據
不過劉克希還是就在現行《婚姻法》中如何保障婦女權利,給出了對策。首先,房屋產權證要登記在二人的名下。無論一方出資還是雙方出資,雙方已經結婚的情形下,妻子和丈夫可以商量加名,媳婦和公婆也可以商量加名。再不行,由雙方家長出資買房。“如果女方家長沒錢,女方可以把自己的‘私房錢’贈與父母,由父母來‘出資’。”劉克希也提醒,女方出資要保留證據,最簡單的是通過銀行轉賬,保留轉賬憑證。
劉克希說,如果正在訴訟中,女方要保障自己的權利就要重點注意兩點。其一,要準確把握本條中“父母出資”是指“父母全額出資”。如果父母只付首付,或首付和部分房款,其余貸款由夫妻還的,司法解釋并無規定。其二,本條是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如果登記在對方子女名下,比如公婆出資,登記在媳婦名下的,司法解釋也沒規定。所以,應按《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認定房屋應為夫妻共有財產,不符合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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