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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只要一次收物業費收在一年以下,就不違反規定。這是考慮到頻繁收取物業管理費:一是部分業主經常不在家,二是會浪費人力物力。從這個角度講,提前收取物業管理費有其合理性。但有關規定也明確規定,一次性收取的物業費不得超過一年費用。
而物業管理費保證金一般發生在高檔住宅,因其高檔住宅行業一般習慣一個月或三個月一交,而高檔住宅住戶又經常不在國內或本地,故采用3個月保證金方式。要強調的是,物業管理保證金也好、水電保證金也好,如何運作應該看購房時所簽《住宅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如何約定,只是現在開發商一般都在辦理入住時才讓業主簽署《公約》,業主并沒有選擇權。
建議:
普通小區交一年以下物業費并不違規;
保證金要看《公約》約定,如無約定,收取還應征得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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